针对目前土地竞价拍卖导致住宅土地成本过高的现象,昨日《新京报》刊发评论《重新审视住宅土地“价高者得”》,指出住宅土地成本越炒越高,房价也将因此水涨船高。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三种方式(俗称招拍挂)。其中,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
这三种方式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各自的优势。比如拍卖的成交标准是“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因而往往能够获得最高竞争价格;而招标的中标标准则如前述《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也就是不完全以出价高低为准,而是考虑各项综合指标。这也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而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俗称“831”土地大限)中,同样明确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招标、拍卖或挂牌三种方式。
但从目前实践中看,政府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似乎更“青睐”于拍卖方式,不仅判断标准明确、操作程序便捷,而且能够获得最大“收益”。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民用住宅土地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导致